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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搶注“搭便車”
上海市二中院提供給媒體的新聞稿件極爲簡短,只有寥寥幾行字: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嶽彤宇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與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近似,與被告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o”相同,已足以造成相關公衆將涉案域名與被告周立波相關聯的誤認,仍將域名與被告周立波相關聯,並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在網站上要約高價出售,以期獲得不正當利益,具有明顯惡意,系不正當競爭行爲,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昨天(26日)下午,記者就此案的判決結果採訪了上海律師劉永沛。
劉永沛表示,在網絡時代的特殊背景下,域名成爲繼商標之後的又一品牌推廣的主要途徑。可以說,域名無形資產已經成爲整個互聯網經濟的紐帶,甚至成爲一個獨立於其他無形財產的產業。隨着域名產業的繁榮,因“惡意搶注”所引發的糾紛也層出不窮。
他介紹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認定某一註冊、適用域名等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原告的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關公衆誤認;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被告註冊、使用該域名具有惡意。
具體到本案,劉永沛認爲,周立波本人對“周立波”這一姓名享有合法權益,涉案域名“zhoulibo.com”與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io”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衆誤認。而對於原告嶽彤宇對“zhoulibo”這一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權益、是否存在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是綜合考慮行爲人註冊、使用域名所實施的具體行爲。
另外,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域名持有人對外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便會當然地認定爲行爲人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因此,原告曾經向周立波先生要價10萬元的行爲凸顯了原告註冊、使用係爭域名的惡意。
劉永沛認爲,一審判決從保護合法民事權益、打擊“搭便車”的域名搶注投機行爲的角度來看,具有示範意義。(記者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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