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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有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與民生密不可分。據悉,有關部門已準備啓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爲“按家庭徵收個人所得稅”做好技術準備。那麼,按家庭徵個稅能體現公平嗎?是否可行?本報約請兩位學者就此展開深入討論。是爲上海東方青年學社與本報聯合開設的“爭鋒”欄目第十二期。
應當以家庭爲主體計徵個稅
於洪
●現行個稅制未能很好地實現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基本目標
●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因此,以家庭課稅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真正內涵
目前個人所得稅之所以成爲焦點話題,除了因爲它和我們的可支配收入息息相關之外,更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在通脹預期和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的背景下,個稅的計徵標準、計徵方式及最終效果未能很好地實現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基本目標。
現行稅制存在明顯弊端
從世界範圍內個人所得稅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一直被認爲是一項可以體現社會公平的重要稅種,擔當“劫富濟貧”的重任,因此被形象地稱爲“羅賓遜稅”。
個人所得稅制大體可分爲三類: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而根據課稅單位的選擇不同,又分爲兩種課稅模式,即個人課稅制和家庭課稅制。我國自從開徵個人所得稅以來,一直實行以個人爲徵收主體的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雖然易於徵收及管理,但最明顯的弊端在於無法真正實現量能負擔的原則。特別是在經濟不斷髮展、收入差距拉大的情況下,這種稅制模式已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更無法區別納稅人的各種負擔狀況。
首先,忽略了納稅人家庭收入來源及結構的差異。在家庭總收入相同但收入來源及結構不同的情況下,會出現總納稅額不相等的問題。以兩個兩口之家爲例:一個是男方工作,應稅所得爲7000元,女方爲全職太太;另一個是夫妻兩人都工作,每人應稅所得均爲3500元。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前者需繳納295元的個人所得稅,後者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這兩個家庭的負擔是相同的,但稅後可支配收入出現了差別。
其次,無法體現納稅人家庭負擔及實際納稅能力的差異。即使是同樣收入的納稅人,其所面臨的家庭負擔可能大不相同。同樣可以舉個例子:外企白領A,單身貴族;國企部門主管B,需要負擔配偶、一個子女、兩個老人,兩人應稅所得均爲17500元(已扣除社保相關繳納),要按最高爲25%的邊際稅率逐級繳納個稅,需繳納2495的稅款。但是很顯然,後者撫養及贍養多名家庭成員的負擔要明顯高於前者。如果按照這個五口之家的人均收入來看,實際並未超過3500元。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你是單身貴族,還是要養活全家老小的頂樑柱,個稅繳納比例都一樣,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性的實際稅負不公。
從上述兩個例子不難看出,以個人爲主體的計徵方式無法真正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由於具有相同預算線的人可能具有迥異的消費能力,如家庭人口、撫養贍養情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教育支出、大額醫療支出等因素都會產生影響,因此,個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其實並不相同。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取得工薪收入者,每月固定扣除3500元。這種基於個人的費用扣除標準表面上看來是平等對待,實施結果反而可能會擴大差距,與收入再分配的公平目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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