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週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我們至少不應該簡單地把最低工資立法與政府對價格恣意干預等同起來,閉眼不理會現代社會中政府對於指定普遍規則所應負的責任
文/莫志宏
最近召開的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人保部部長尹蔚民說,全國共有24個省份年內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22%。這再次引發了人們關於最低工資立法是否合理的爭論。不管從哪個角度看,理性地評估一項政策,不是看其意圖如何,而是看其預期的福利後果是否符合政策出臺的意圖。很多政策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爲人們對於其福利後果的預計差距太大。最低工資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長期以來,主流經濟學的教義都把最低工資法當成是政府破壞市場秩序的例子,認爲作爲一種人爲設定的價格下限,最低工資法只會導致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失衡(供大於求),並且,它也不利於低技能勞動力羣體,會使這個羣體反而得不到僱傭。不過,主流經濟學的教義似乎從來沒有充分的說服力,各種支持最低工資法的聲音也不絕於耳。在各種支持的聲音中,比較值得重視的是從福利後果的角度進行的論證。例如,按照有些人的觀點,最低工資法的制定不僅不會影響企業贏利,相反,從長期來看,還可能會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增加勞動力需求等等。
怎麼看待這些爭議?我們能否以某種方式得到關於最低工資法的福利後果確定無疑的答案?或者說,我們是否可以認爲,那些執著地反對或提倡最低工資法的人,他們真的得到了確定無疑的答案?
在我看來,那些堅定地反對最低工資法的人,之所以能夠這樣,是因爲他們首先在性質上將最低工資法等同於政府(相機性的、事後地)對市場價格進行干預,而市場價格在受過訓練的職業經濟學家看來,是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所必須的傳導裝置。當很多人基於“價格應該由市場決定”這個理由而反對最低工資法時,他們實際上就是這樣想的。但是,問題在於,最低工資法在性質上就是毫無質疑地屬於政府對市場價格的干預嗎?
同任何經濟學家一樣,我也反對政府直接干預市場價格,但是,不同於很多經濟學家的是,我認爲,最低工資法同人權法案、禁止童工的法案,或者勞動保護法等普遍立法一樣,完全可以劃入市場運作的制度條件;市場,在這樣一種更爲包納性的視角下,不僅指無數個個體基於自利的相互作用(或者說,供求機制或價格機制),還指具體的市場制度條件。實際上,當人們說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是競爭時,是預設了一套相對合理的市場規則的,也因爲此,人們會說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治經濟。例如,我們很難想象,一個奴隸制條件下的生產系統,和一個有着基本的人權保護制度的生產系統能夠進行公平的市場競爭。
按照這種理解,最低工資立法不僅不是政府對市場秩序的破壞,恰恰相反,是政府在行使其作爲市場制度(規則)的維護者的應有之職。當然,我並不是說任何市場制度(規則)都是好的,而是說,要理解一個現實中的市場的運作,我們理解其背後普遍的市場制度(規則)。這種理解涉及到對特定規則所產生的整體結果模式的認識,而非僅僅挑選出任意選擇的某個方面的後果而論。例如,針對最低工資法,我們不能單單挑出其在某個方向上產生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後果來加以評論,而必須將其在幾大重要方向上的影響都列出來,看看總的說來,到底是否有最低工資立法更好。
經驗地講,最低工資立法需要考慮的方面包括:第一,它對企業運營的影響。例如,它是否會大大提高企業的運營成本,以至於在短期內會直接危及很多企業的生存;第二,它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例如,新設定的最低工資水平是否大大高於市場價格,以至於短期內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會大大增加?第三,它對執法成本的影響。例如,如果現實中最低工資的水平大大低於法定的最低工資水平,企業規避的行爲是否會盛行?執法成本是否會很高?第四,它在長期中對於經濟運作模式調整的影響。例如,它是否有助於勞動力素質的提高,以及企業轉向更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
雖然很多實證研究都試圖對以上問題給出答案,但老實說,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新設定的最低工資水平與現實中盛行的最低工資水平之間的差距。如果這個差距太大,前三方面的影響會足夠嚴重,以至於它們會使得第四個方面的預期收益打折扣。也就是說,最低工資立法,要能夠在總體上產生好的結果,新設定的最低工資水平最好不要大大高於現行工資水平,以避免給現實中的有關主體帶來過高的調整成本,從而使長遠中經濟結構的緩慢調整成爲現實可行的。
本次最低工資提高的平均幅度是22%。這個幅度是否合適,只能經驗地把握。但是,最低工資的水平是否合適是一回事,對最低工資立法本身的反對是另外一回事。我認爲,不管怎樣,我們至少不應該簡單地把最低工資立法的問題與政府對價格進行恣意干預等同起來,閉眼不理會現代社會中政府對於指定普遍規則所應負的責任。當然,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最低工資法對於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產生的影響是非對稱性的這個事實也不容忽視。在民營企業生存的整體制度環境仍有待改善的背景下,我們也確有必要指出:最低工資法本身沒有問題,但從長遠來看,在制度條件上爲民營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則,最低工資法形式上的公正,可能會掩蓋民營企業所遭受的實質上的不公正待遇。 ★
(作者爲北京工業大學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