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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不實名制就不知道涉及到哪輛車,什麼時間,到底因爲什麼樣的情節不給年審通過,作爲相關的質監部門,應當有保密的義務。
主持人:檢測場現在是明知不可爲而爲之,他又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李斌:懲罰力度很顯然是不夠的,缺乏針對性,首先是行政責任,就是違反了相關的職能和義務,驗車的人和檢測場之間的是合同義務,如果車主交了檢驗費檢測場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標準和項目進行檢驗,合格了就必須給發合格證明,如果不發是構成了違約。
包華:我贊同李律師的剛纔的意見,檢測場接受了政府部門的委託,代行了部分政府管理職能,因此檢測場在檢測車輛的過程中,跟的車主之間不是完全的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檢測場的違法違規行爲一旦實現而且能夠對廣大車主的檢測的工作造成實質的影響的話,車主就會喪失對於政府職能部門的信任。
律師有話說:檢測場違規處罰缺乏相關法律依據
李斌:檢測場只是承擔中介的職能,但現在自己就要搞經營活動以此獲利,對這樣的行爲到底該怎麼規範,如果觸犯這樣的規定該怎麼懲戒,還是缺乏法律依據。這是檢測場敢於持續這麼做的很重要的原因。
包華:作爲普通的車主,更關心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立法只是第一步,但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畢竟要往前走,至於後面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讓車主能夠實實在在的看到法律執行和實施的環節。
主持人:檢測場這樣的機構老百姓可選擇的餘地其實是很小的,有可能在某一個城市裏面只有一個檢測場,根本沒有辦法選擇,這樣的機構如果涉嫌強買強賣,性質是不是比平常的這種一般意義上的強買強賣更加嚴重?
李斌:在缺乏競爭,又是車必須上路的前提條件的狀態下,檢測場的權力是非常大的。所以對他的監督力度就要能夠跟得上,就是政府賦予了檢測場優勢壟斷地位之後,也應當更多的干預,很顯然現在干預是不夠的,所以但凡是擁有公共權力的,哪怕不是國家機關,也應該進行規範,否則他的禍害更大,這是毋庸置疑的問題。
專家有話說:立法是最重要的環節
主持人:怎麼樣對他進行有力的監管,您有沒有更好的路徑可以提供?
李斌:還是要完善立法,完善立法之後作爲行政機關在監管的時候纔會有依據。因爲質檢總局要對檢驗機構進行查處的話,他更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執法力度肯定是跟不上的,否則就是違法行政,因此立法應該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投訴了恐怕也很難得到切實的解決。
包華:不管是什麼樣的一個法律定性,從交易角度上來說都是侵害車主利益的,這種違法本身也許不是白紙黑字的依據,但觸犯的是社會上所有公衆的公序良俗,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他的禍害確實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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