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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佛山訊記者岑傑昌,通訊員韓文華、禪訴報道:權力可以讓他輕易爲朋友承接下熱門的工程招投標項目,權力可以助他在朋友“出事”時一手遮天,權力還能爲他在短短几年內輕鬆吸金400多萬元。對於原佛山市禪城區環市鎮永新村委會主任、村黨總支書記樑某而言,擁有權力似乎就擁有了一張能解決一切問題的王牌。記者26日從禪城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樑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已由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樑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攬工程擺平事端,100萬!
49歲的樑某是佛山禪城人。經查明,2003年7月、2004年1月,樑某利用擔任佛山市禪城區環市鎮永新村委會主任、村黨總支書記的便利,在建設永新村某工程項目的過程中,先後兩次幫助包工頭黃某承接到該項目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黃某因工程質量問題被買房的村民追究責任,樑某利用自己身份的進行協調,最終幫助黃某解決了此事。2004年的某天,爲了感謝樑某在承建工程過程中的幫助並希望日後繼續得到關照,黃某送給樑某感謝費100萬元。
求關照送關照費,300萬!
2005年6月,黃某購買了位於順德區陳村的兩套別墅,並與樑某約定將其中一套送給他。黃某稱:“當時想到房價一定會升,所以就以我的名義供多一套,到時賺錢就歸樑某。我們商定一人一套,都寫我的名字。我當即給了兩套別墅的定金,後期籤合同和首期款都是我去做的,供樓的錢也是我出的。2007年,樑某見樓價升了,就想賣他那套別墅,於是我以530萬元替他賣出,扣除我支付的首期和供樓款賺了300萬元。後我就將上述款項交給了樑某。”同年7月和10月,樑某使用該錢款在南海桂城購買了新的房產和車位。
2008年12月,黃某送給樑某一輛價值60多萬元的汽車。樑某本人供認,我將他介紹給該村,幫他取得了該工程項目。黃某答應給我15%的某建築公司股權,這輛車的錢會在股份分紅中扣除。
樑某身爲非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0多萬元,數額巨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人指出一個小村官竟然有這麼大的“能力”,這些都反映出制度監管缺乏背後的村官權力濫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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