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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在北京一家藥房購買了“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隨後發現該產品未按要求標註“孕婦與嬰幼兒慎用”警示字樣,於是將藥房告上法院,索要10倍賠償。記者昨日獲悉,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藥房銷售的“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決藥房退還購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衛生部明確要求,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註“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並應當在配料表中標註“庫拉索蘆薈凝膠”。被告藥房銷售的“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並未在標識中標明相關內容,違反了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因此,被告藥房銷售的“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推定被告具有主觀過錯,判令藥房退還張女士購貨款並支付10倍貨款的賠償。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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