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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和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註冊會計師專項覈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爲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並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前款所稱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爲: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
第四十三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覈。
第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導致特定對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達到法定比例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特定對象因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導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過30%或者在30%以上繼續增加,且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其免於發出要約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股份申請的同時,提出豁免要約義務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覈准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後,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實施。向特定對象購買的相關資產過戶至上市公司後,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資產過戶事宜和相關後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進行覈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相關資產過戶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就過戶情況作出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公告和報告中應當包括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的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規定的公告、報告後,可以到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爲認購股份的特定對象申請辦理證券登記手續。
第六章重大資產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
第四十七條經併購重組委審覈後獲得覈准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的業績在審覈時可以模擬計算:
(一)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是完整經營實體;
(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重組方的承諾事項已經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經營穩定、運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上市公司和相關資產實現的利潤達到盈利預測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條件,或者本次重組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距本次重組交易完成的時間應當不少於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完整經營實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業務和經營資產獨立、完整,且在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
(二)在進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三)在進入上市公司之前實行獨立覈算,或者雖未獨立覈算,但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收入、費用在會計覈算上能夠清晰劃分;
(四)上市公司與該經營實體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就該經營實體在交易完成後的持續經營和管理作出恰當安排。
第七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未經覈准擅自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責令改正,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條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重組活動,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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