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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條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詢價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第六十一條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承銷未經覈准的證券;
(二)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三)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三條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提前泄漏證券發行信息;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
(五)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佈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六十四條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詢價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三次以上;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網上發行,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進行的證券發行。
本辦法所稱網下配售,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由主承銷商組織實施的證券發行。
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其他證券的發行和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關於禁止股票發行中不當行爲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21號)、《關於堅決制止股票發行中透支等行爲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169號)、《關於禁止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承銷股票的通知》(證監機字[1997]4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1號)、《關於股票上市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86號)、《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2號)及《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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