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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發行流程
第十三條初步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主承銷商應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的申請,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記結算平臺的書面委託申請。申請經接受後,主承銷商於初步詢價開始前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啓動新股網下發行。
第十四條初步詢價應在交易日進行,詢價對象在發行人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爲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報價格及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
第十五條初步詢價應在T-3日(T日爲網上申購日)15:00前完成。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查詢有關價格及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根據詢價對象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提交的報價及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確定參與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名單、有效報價配售對象名單及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
第十六條網下申購繳款日爲網上申購當日(T日),T日15:00前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查詢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包括有效報價申購的配售對象名單及其有效申購數量、發行價格、申購金額,其中申購數量爲同一配售對象的所有有效報價的申購數量的總和。
有效報價申購的配售對象應於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從在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銀行賬戶足額劃付申購資金,申購資金應於T日15:00前到賬。
對於配售對象在T日以外時間劃入的資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認定爲無效資金並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15:00-15:20,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將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提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第十八條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配售對象新股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主承銷商提交的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拉單處理,形成新股網下申購結果後於T日17:3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交主承銷商確認。
第十九條T+1日10:30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會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銀行賬戶”的新股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和結算銀行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T+1日15: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下載製作新股配售結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一條T+1日17:3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新股網下配售結果計算配售對象應退款項,並將相關數據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交主承銷商。
第二十二條T+2日9: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認購款項,併發出付款指令,要求結算銀行將剩餘款項退至配售對象的指定收款銀行賬戶。
主承銷商未能在T+1日15:0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提供新股網下配售結果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二十三條T+2日9: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網下發行新股認購款項劃至主承銷商指定的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主承銷商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新股認購款項後,應及時依據承銷協議將有關款項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網下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報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導致網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記不實所導致的法律責任由主承銷商承擔,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詢價對象應按照指定方式報送和更新其配售對象的關聯深圳A股證券賬戶資料,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
對於未報送配售對象證券賬戶資料以及未及時根據要求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的詢價對象,深交所以及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可限制其相關配售對象參與網下配售。
第二十七條參與每隻新股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該只新股網上申購。對於違規者,深交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制申購等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有權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主承銷商應針對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和網下配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導致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和登記結算平臺不能正常運行,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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