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有關單位:
爲適應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及《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09]166號文批准,現對《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並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行爲,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電子化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新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結算平臺進行的網下發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三條深交所接受主承銷商的申請,許可主承銷商使用其網下發行電子平臺進行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及網下配售工作。
第四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臺代理主承銷商申購資金的收付、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備案銀行賬戶的審覈。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五條在初次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發行股票前,主承銷商應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使用協議,申請成爲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的主承銷商用戶。主承銷商應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進行操作,並對所有操作負責。
第六條機構投資者獲得詢價對象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登記備案後,應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使用協議,申請成爲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的詢價對象用戶後方可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應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進行操作,並對所有操作負責。
第七條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協會向深交所提供的數據爲準。
參與網下發行的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必須是初步詢價截止日12:00前已完成在協會登記備案的詢價對象和配售對象。
第八條具有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雙重身份的機構,應分別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數字證書,分別申請成爲主承銷商用戶和詢價對象用戶。
第九條首發新股網下發行電子化的有關數據,自新股初步詢價開始之日起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和登記結算平臺上保留六個月。
第十條初步詢價期間,詢價對象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爲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進行價格申報並填寫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相關申報一經提交,不得撤銷。因特殊原因(如市場發生突然變化需要調整估值、經辦人員出錯等)需要調整報價或申購數量的,應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填寫具體原因。詢價對象修改報價和申購數量的情況、平臺記錄的本次發行的每一次報價情況將由主承銷商在初步詢價結果報備文件中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第十一條配售對象應使用在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銀行賬戶劃付申購資金,並應保證在最終資金劃付時點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申購。
配售對象劃出申購資金的賬戶與在協會備案的資金賬戶不一致、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的,其新股申購全部無效。多隻新股同日發行時,配售對象的申購資金出現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購無效。
不同配售對象共用銀行賬戶的,由託管銀行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實際劃撥資金的配售對象名單,若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沒有包括在名單中的配售對象的新股申購無效;若託管銀行未能及時提供名單,且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則共用銀行賬戶的配售對象的新股申購全部無效。
配售對象在協會登記備案的銀行賬戶爲其網下配售申購餘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賬戶。
第十二條結算銀行在首次參與網下發行業務前應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書面申請。
結算銀行應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時、準確地維護配售對象來款銀行聯行行號及銀行賬號等信息,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結算銀行承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