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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金的收取與劃付
第十九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網下發行專戶用於網下申購資金的收付;在結算系統內開立網下申購資金覈算總賬戶,爲各配售對象設立認購資金覈算明細賬戶,用於覈算配售對象網下申購資金。
第二十條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主承銷商按本細則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的要求向結算銀行提供配售對象相關信息,作爲結算銀行審覈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合規性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配售對象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辦理申購資金劃入時,須將網下發行申購款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在付款憑證備註欄中註明申購所對應的證券賬戶及股票代碼,若沒有註明或備註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申購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T日登記結算平臺收到上交所發送的累計投標詢價申報數據後,覈算每個配售對象應付申購款金額,並將該覈算結果通過PROP發送給主承銷商。
第二十三條T日16時爲網下申購資金入賬的截止時點。配售對象須在16時前將申購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在結算銀行的網下發行專戶,匯款時須在匯款憑證備註欄中註明其申購證券賬戶及申購證券的股票代碼,一個配售對象只能通過一家結算銀行辦理申購資金的劃入,配售對象須通過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的銀行收付款賬戶辦理申購資金的劃出、劃入。
第二十四條結算銀行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各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信息,對各配售對象收付款銀行賬戶進行合規性檢查。通過檢查的,根據配售對象的劃款指令將申購款計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送電子入賬通知,該入賬通知須明確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網下申購資金覈算總賬戶、配售對象申購證券賬戶及申購證券股票代碼,並留存相關劃款憑證。
如未通過檢查,結算銀行將該筆付款予以退回,並按約定方式通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彙總後通知主承銷商。
第二十五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銀行電子入賬通知,實時覈算各配售對象申購款金額,主承銷商可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詢價對象可以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
第二十六條主承銷商於T日17時30分後通過其PROP信箱獲取各配售對象截至T日16時的申購資金到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主承銷商根據其獲取的T日16時資金到賬情況以及結算銀行提供的網下發行專戶截止T日16時的資金餘額,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組織驗資。
第二十八條主承銷商於T+2日7時前將確定的配售結果數據,包括:發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證券賬戶、獲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通過PROP發送至登記結算平臺。
第二十九條登記結算平臺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結果數據,將各配售對象的應繳款金額和應退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總金額,於T+2日9時前以各配售對象申購款繳款銀行爲單位,形成相應的配售對象退款金額數據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金額數據,通過PROP提供給相關結算銀行。
主承銷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前通過登記結算平臺提供上述配售結果數據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配售對象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三十條結算銀行於T+2日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臺提供的電子退款明細數據,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對象匯款憑證,辦理配售對象的退款;根據主承銷商於初步詢價截止日前通過登記結算平臺提供的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收款銀行賬戶辦理募集款的劃付。
第五章股份登記
第三十一條主承銷商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向登記結算平臺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並保證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登記結算平臺據此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主承銷商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或者主承銷商對於網下發行電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別需求的,須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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