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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申購及資金結算效率,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是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網下申購電子化平臺(以下簡稱“申購平臺”)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結算平臺(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平臺”)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累計投標詢價、資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記。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應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證券資金結算銀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獲准,可成爲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電子化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五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上交所向符合條件的詢價對象提供申購平臺進行初步詢價及累計投標詢價。
第六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臺代理主承銷商申購資金的收付以及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取。
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七條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申購平臺向登記結算平臺提供、並由登記結算平臺向結算銀行轉發的配售對象名稱、證券賬戶、銀行收付款賬戶以及股票代碼等相關信息,結算銀行負責對配售對象申購資金收付款銀行賬戶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第八條中國證券業協會向上交所提供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相關數據。
第九條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電子化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應向上交所申請獲得申購平臺CA證書,同時具有詢價對象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應分別申請。該CA證書經申請獲得後可重複使用。
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臺參與初步詢價及累計投標詢價。主承銷商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臺進行數據交換。
第十條主承銷商及結算銀行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參與人遠程操作平臺(以下簡稱“PROP”)與登記結算平臺完成相關數據交換。
第三章詢價與申購
第十一條初步詢價開始日前2個交易日內,發行人應當向上交所申請股票代碼。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獲得股票代碼後刊登招股意向書、發行安排及初步詢價公告。
第十二條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及參與累計投標、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應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的12時前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間前完成登記備案的,不得參與網下發行。
第十三條初步詢價期間,每一個詢價對象可以爲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對象填報多個擬申購價格,每擬申購價格對應一個擬申購數量。申購平臺記錄本次發行的每一個報價情況,由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報備文件中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第十四條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實時查詢有關報價情況。在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從申購平臺獲取初步詢價報價情況。
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之下,該配售對象不得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進行新股申購;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報價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之內或區間上限之上,該配售對象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主承銷商據此確認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的配售對象信息,並於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15時前,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要求將這些詢價對象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信息通過申購平臺發送登記結算平臺。
登記結算平臺自動覈查申購平臺轉發的配售對象證券賬戶的代碼有效性,將覈查結果反饋主承銷商,然後將證券賬戶代碼有效的配售對象信息提供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詢價對象管理的每個配售對象可以多次申報,一經申報不得撤銷或者修改。每個配售對象多次申報的累計申購股數不得少於落在發行價格區間之內及區間上限之上的初步詢價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總和,不得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第十六條在累計投標詢價階段,主承銷商可通過申購平臺實時查詢申報情況,並於T日(累計投標詢價截止日)15時後,查詢並下載申報結果。
第十七條主承銷商確認累計投標詢價申報結果數據,並將確認後的數據於T日15時30分前通過申購平臺發送至登記結算平臺。
第十八條對於每一隻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
參加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的,有權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暫停或取消其網下配售對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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