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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工商部門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答:與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相比,由於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內容非公開性等特點,債權出資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債權到期後無法實現、債權價值不合理估算,以及當事人虛構債權等,都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註冊資本,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等社會危害。
鑑於以上考慮,我們在制定辦法時,確定了“鼓勵投資、防範風險、有限放開、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所謂“鼓勵投資”,就是充分發揮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擴大規模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資產整合和破產重整,鼓勵社會投資。所謂“有限放開”,就是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範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僅適用於債權人對公司的直接債權轉爲公司股權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等情形。所謂“防範風險、依法監管”,就是爲有效防範債權轉股權的風險,加大了對公司債權轉股權違法行爲的監管力度。
問:您剛纔提到,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範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那麼,辦法的適用範圍都包括哪些情形呢?
答:辦法對公司債權轉股權作出明確的概念界定,即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爲。
債權轉股權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爲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三是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
另外,爲控制債權轉股權的風險,辦法規定,對用以轉爲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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