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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做好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本市近日下發了《關於調整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擴大失業人羣保障範圍。
據瞭解,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被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被開除、除名和辭退人員等幾類人員,擴大到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同時,將連續繳費滿一年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調整爲累計繳費滿一年便可享受待遇;對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保留繳費年限,重新就業後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凡用人單位按照非農籍職工參保比例(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爲農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籍職工失業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即可按照城鎮失業人員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凡用人單位按照2%比例爲農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籍職工失業後按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農籍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且有3%繳費記錄並滿一年的,其按2%繳費年限內的個人繳費部分(1%)可以補繳,補繳後與3%繳費的年限累計計算,失業後符合條件的,按照城鎮失業人員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3%繳費不滿一年或對2%繳費年限未進行補繳的農籍職工,失業後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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