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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都市人來說,信用卡已經不是新鮮事物,更多是人們生活的一部分。然而,日漸增多的信用卡案件卻時刻提醒我們,要保護好這張“小卡片”,以免落入壞人手中,成爲不法分子斂財和犯罪的工具。據統計,今年1—9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信用卡類詐騙犯罪的案件就達23件28人,約佔全部詐騙類犯罪的四成。近日,被告人王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成爲全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首人。
用不明來歷信用卡提現
一年前,王熾到中山某家直銷保健品企業工作,每月工資1000多元。去年年初,其在向酒店足浴客人推銷產品時認識了一個女子,該女子稱要介紹一份輕鬆的工作給他,且待遇豐厚,隨後留給王熾一個電話。
拿到電話的第三天,王熾主動打了該電話,並確認自己願意幹這份活。三天後,他終於接到囑咐他幹活的電話。電話那頭的人叫“大陸”,其他任何信息都沒透露,卻讓王熾將租住房屋的確切地址告訴他,有東西寄給他。
果不其然,沒過多久,王熾就收到一個只有發出城市,沒有寄信人其他任何信息的快件,他打開一看,發現裏面竟是10多張信用卡和對應的身份證,還有一些紙條寫明每張卡的密碼。“大陸”讓王熾乾的活就是用這些信用卡到銀行櫃員機取現金,每提取100元現金,其可提成5元。
隨後,他按照“大陸”交待的流程,拿着信用卡在銀行櫃員機多次提現,湊夠4萬元現金後,“大陸”讓他打車到小欖車站,並將錢放在一個大樹旁邊的垃圾桶即可。就這樣,王熾又開始用對方寄過來的另外三批信用卡,四批合共73張信用卡取現。
2010年11月26日中午1時許,王熾在石岐區白水井大街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再次持他人信用卡取款時,被巡邏的公安人員抓獲。當場繳獲現金9100元、他人信用卡53張等物,隨後警方又在其暫住處繳獲現金154900元、他人信用卡20張以及他人居民身份證16張等物。
市第一法院今年判決信用卡案23件
近日,該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王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該院刑二庭承辦法官龔凌認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區別在於,信用卡詐騙罪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王熾並非爲佔有他人信用卡內的錢財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而是爲了獲得高額回報(每取款10000元獲得500元的報酬)才幫助同案人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龔凌說,鑑於王熾同時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且說不清涉案信用卡來源的合法性,其行爲已嚴重危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一審法院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其定罪量刑。
據悉,今年,市第一法院判決的信用卡案有23件,王熾案是該市第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鬍佑亮說,近年來,信用卡信息被盜並遭遇他人異地提現,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這樣結夥作案、跨境作案逐年增多。“共同作案人甚至互不認識,但通過網絡或電話分工合作,實現在甲地實施詐騙、乙地負責取款、雙方按比例分成的共同犯罪。”
怎樣才能避免信用卡信息被盜呢?胡佑亮認爲,一方面要切實加強銀行網點的營業秩序管理和客戶引導服務,並不斷提升銀行卡技術防範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要健全銀行網點應急和突發事件處理預案。此外,執法部門也應加強聯動配合,共同打擊跨境、異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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