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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以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
根據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上述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此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併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兩部門要求,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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