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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政府13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未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合同的用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各類評先選優活動。
據瞭解,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進行平等協商,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協議的一種制度。鄭州市把今年確定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推進年”。
按照鄭州市的通知要求,今後,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合同作爲勞動保障監察的主要內容。不建立制度的,不得參加評先活動。另外,鄭州市將定期對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合同審查備案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抽選一定數量的合同進行合同簽訂質量的評估,確保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
據鄭州市總工會提供的信息,目前鄭州市11712家企業的84.2萬職工嚐到了工資集體協商的甜頭,建會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率達到100%,職工平均工資增長17%。
(記者王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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