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退休後獲單位返聘。請問,單位支付的返聘工資是否應與退休金合併交納個稅?林女士《錢道》: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這些個人所得,可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爲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爲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據此,如果您退休後被企業聘用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再任職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再任職取得收入應按“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稅;而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領取的退休金則不需要納稅。嚴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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