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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二:如何規範“人人貸”
有媒體報道稱,現實當中“人人貸”中介公司是不是合法目前還存在着爭議,按照常規來說,如果按照合同法行事,“人人貸”公司確實能夠填補商業銀行業務上的空白,但是“人人貸”中介也有可能演變成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劉澄認爲,對於“人人貸”,不能一味的打擊,而是要儘可能使其從“地下”轉到“地上”,使其陽光化。
劉澄:我們要正視“人人貸”的現實需求,利用它發展起來的機構一定程度上是一定會發展成金融機構的,這是管不了的。現在只能在它沒有發展成金融機構之前,把它的發展路徑儘可能通過制度來規範。比方說到什麼程度允許它設立金融機構,允許它怎麼發展,這些現在處於灰色地帶,或者我們稱之爲“地下金融”。我們要儘可能把地下金融往地上化、陽光化,而不是一味打擊。因爲只要是有需求,它就會有存在的基礎,越打擊實際上風險越大,埋在地下監管層看不到,後面更容易蔓延。
而把它地方化以後,希望第一能夠在進入全社會已經建立的信用體系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第二希望他這個人人之間的計劃合同能夠經過金融機構建立一個平臺進行貸款的登記制度包括有關的抵押品的抵押制度等等,我們希望能夠在政府機構進行登記這樣能夠把地下狀態轉成地上狀態,使風險處於可控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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