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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今天(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首起民事賠償案,因原告臨時追加索賠額度,法院宣佈休庭,擇期繼續開庭。原告李巖爲何追加額度?被告方對此如何答辯?這樣一起幾百元的索賠訴訟意義在哪裏?
原告李巖出庭參加訴訟,他起訴黃光裕和杜鵑,2007年4月到6月28日間對中關村科技股票的內幕交易,導致自己投資受損。代理人張遠忠律師首先說明,原告方將根據黃光裕內幕交易案涉及的三個階段提起訴訟。
張遠忠:我們包括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第二階段是2007年8月13日到9月27日,第三個階段是2008年的5月8日到2008年10月。
記者看到原告的起訴書寫到,原告李巖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500股,並於當年6月15日將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賣出總金額是5040,損失155元。
張遠忠:現在我們提起的這個訴訟,僅僅是第一階段。我們在算損失的時候是這樣考慮,我本來應該賺更多的錢,但是拋掉之後中間少賺的那一段,所以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在6月13日買進、6月15日賣出的這筆損失是155元。
原告方接下來提出追加訴訟請求,加大索賠額度。
張遠忠:同時鑑於6月15日之前,原告做了很多的交易,他低買高拋然後再高再買高拋,我們認爲由於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爲,致使原告做了一些不適當交易,這樣加大了原告的交易成本,成本體現在哪方面,目前包括佣金損失和印花稅損失,佣金損失6月15號之前是98.15元和印花稅損失是147.23元印花稅。
審判長:你爲什麼沒有在法庭舉證期屆滿前提出?
張遠忠:最近原告找證券公司重新打印了之後,裏面包括了佣金和印花稅的損失,我們認爲這些應舉視爲是舉證期屆滿後的新證。
被告方今天有四位代理人出庭,兩位代理黃光裕,兩位代理杜鵑,黃光裕的代理律師付三中提出,所有股民都應該瞭解,要取得原告所說的證據並不難。
付三中:拿到他的身份證就可以把十年之內他所有的證券交易記錄,包括對賬單、佣金、印花稅、交割單,每一筆股票的交割情況馬上可以打印出來,這個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原告在這麼長的時間內完全有條件去調取這些證據,向法庭提交。所以我們認爲它不屬於新發現的證據。
另三位代理人強調,原告沒有遵循法庭舉證規則。
被代:他的變更請求應該在舉證期屆滿前提出。如果他提交證據有困難,那麼法庭按照證據規則會給機會和其他的救濟措施,他可以在舉證期屆滿前提交延期舉證的申請。
最後審判長宣佈休庭,要評議是同意還是駁回原告追加索賠額的訴訟請求。爲什麼有一個律師團隊代理一個普通股民的索賠訴訟?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表示,目前有很多投資者在關注這個案件,李巖這個案件到底怎麼審理,具有很強的示範作用。
張遠忠:中國的股民對內幕交易是深惡痛絕,通過這個案子,一方面對內幕交易者達到很好的制裁作用,第二個方面也能喚醒投資人的維權意識。投資人是證券市場最好的眼睛,發動大家監督比我們管理者單獨監督效果更高而且更有效。
張遠忠說,美國證券法出臺之前,對於內幕交易,有刑事處罰,也有行政制裁,但是沒有民事賠償。當時一些內幕交易犯罪者蹲完監獄後半生還很幸福。直到美國證券法出臺後,這種情況得到了改變。
張遠忠:後來美國證券法出臺以後,賦予投資人可以索賠去,根據美國法律和臺灣法律,內幕交易索賠可以增加三到五倍,在損失上增加三到五倍,這是典型的懲罰性的法律精神。我們國家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我相信將來應該會參照美國和臺灣的一些作法,這是必然的。(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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