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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
一個稱自己注冊企業名稱在先,一個說自己擁有注冊商標。天津兩家“永元德”鬧得不可開交。昨天,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是天津市永元德飯店和其經營者,被告天津市河北區百年永元德涮肉坊。原告稱被告在其招牌上使用了其商標。而被告表示,現在的“永元德”都是“李鬼”。庭審最後,被告方堅決不同意調解,法官宣布閉庭。本案何時宣判,還要看合議庭的審理情況。昨天,法院專門為記者設立了旁聽席,這在全市法院系統尚屬首次。
案情回放原告起訴商標被侵權
天津老字號“永元德”創建於1918年,是一家知名的餐飲企業。新中國成立後,公私合營,這個老字號歸和平飲食公司所有。多年前,該公司老職工陳某帶領一些職工承包了公司一些業務。後來和平飲食公司倒閉。
陳某說,他擁有“永元德”字號和商標的“承繼權”。2002年,一家名叫“天津市河北區百年永元德涮肉坊”的餐飲企業成立了。陳某的律師稱,該公司的男子曾通過朋友介紹向陳某請教相應技術,後來該男子居然把“永元德”的字號給拿走了。原告代理表示,陳某是天津市永元德飯店的投資人,擁有“永元德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限為200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使用“永元德”商標,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損失。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永元德”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6600元;判令被告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永元德”字號;並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被告注冊時間不實
原告方面表示,被告注冊名稱的時間應該是在2002年12月,不是1月,原告於同年10月曾向有關部門申請注冊商標,早於被告企業的注冊成立時間。但是由於其商標圖形與四川一家企業的商標圖形近似,而被駁回。2004年,原告再次注冊商標,2006年8月被核准。在商標公告期內,被告曾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復議,後來又對工商部門提起行政訴訟,但均被駁回。
被告原告侵犯了名稱權
被告方面稱,他們早在2002年1月就注冊了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平飲食公司倒閉後,“永元德”字號就成為公共資源,現在的“永元德”都是“李鬼”。被告方還表示,原告方在被告方注冊企業名稱後,又注冊商標,侵犯了被告的名稱權。被告認為,陳某和天津市永元德飯店並不是傳統老字號“永元德”的真正繼承人。被告的企業名稱的確是1月注冊的,只不過在12月全部移交到現在經營者的名下。被告將“永元德”登記作為企業名稱、字號的時間上要早於原告。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趙傑任飛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