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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辦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管理人模式專家研討會”日前在京召開。據悉,自2007年新破產法實施以來,進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超30家,已完成重整(包括債務重組和資產重組)約5家,已完成債務重組,資產重組正在進行的18家,正在進行重整的有4-5家。而目前的重整案例中,大部分都是由政府主導的清算組做管理人。與會專家認爲,制定一個適用於破產重整指定管理人的司法解釋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會中,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提供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從已完成重整法律程序的案例來看,上市公司重整多數都根據崑山會議精神,採取清算組擔任管理人,並採取接管型模式,即由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的財產和營業事務,並負責製作重整計劃草案。如滄化、蘭寶、寶碩、長嶺、九發等。管理人接管的上市公司多數是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少數是民營企業。
報告顯示,進入重整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由國資委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當地勞動局、財稅局等機構派員和財務顧問與法律顧問組成清算組擔任,並採取接管型的管理人模式。在管理人接管的重整模式下,上市公司的財產與營業事務在管理人領導下由原上市公司的管理人負責,而重整方案的制定是在管理人領導下,以財務顧問爲主,法律顧問協助擬定。
報告指出,2007年破產法實施以來,進入重整的民營企業有鑫安科技、北生、帝賢、海納等數家,這些企業因大股東違法被捕等原因,企業由當地政府接管,或關聯的控股機構接管,然後進行重整。
此外,在管理人監督下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模式,如廣東盛潤公司;而混搭重整管理人的模式,如華源股份,其重整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過程,主導重整的是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即大股東國務院國資委委託的華潤團隊。
“我國當前的破產管理人制度不利於培育活躍的破產市場和市場中介人及其組織。”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重整管理人應以市場中介機構和職業人員爲主導,但現實並非如此。目前已受理的ST重整案例中,大部分都是政府主導的清算組做管理人。
“當行政力量過多代替中介組織時,暫時的效率帶來的是中介組織發育的不足甚至萎縮,損失的是長期的效率。”李曙光稱,由於市場化滯後,一方面,破產專業人士作爲中介人員介入破產重整案件的空間狹小,如果把案件控制權交給中介會增加案件處理的難度和成本。這就爲行政力量介入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李曙光認爲,在立法上,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逐步把有效率的反應現代破產法理念的制度融入我國破產法立法制度,如進一步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細化不同管理人的角色,爲培育專業化的破產執業組織和人員創造適宜的法律環境;在司法上,有必要推動建立專業破產法院或法庭,培養專業破產法官。通過提高法官職業素質和破產法審判的獨立性平衡行政力量的介入;在行政力量上,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漸完善,讓行政干預逐步退出市場;在市場力量上,通過培育更多的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現代市場眼光的高素質職業中介人士,建立有高度共識的企業拯救執業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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