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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21日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新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主要調整了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對基金銷售支付結算作了規範。其中最爲外界關注的是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的調整,因爲這意味着獨立基金銷售公司的牌照發放漸行漸近,而一直以來,第三方銷售機構被視爲有望改變目前基金業生態格局的“鮎魚”。
銀行地位短期難撼
根據《辦法》,專業銷售機構的准入條件調整爲:將組織形式放寬爲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對此,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前基金銷售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辦法》將推進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的發展。
在截至今年5月31日的141家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中,僅天相一家爲投資諮詢機構。但近年來,包括好買基金(微博)網、東方財富網等在內的網站公司以及一些理財諮詢機構都在積極籌備申請基金第三方銷售牌照。
對於《辦法》的出臺,好買基金總經理楊文斌表示,這意味着大家期待已久的獨立基金銷售公司的大幕開啓,是第三方公司起跑的發令槍,必將極大改變基金業目前的生態格局。可以預見,大量基金銷售機構會“破土而出”。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徵求意見稿,《辦法》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關於註冊資金的准入條件由500萬元調整爲老辦法的2000萬元。對此,楊文斌認爲,這說明監管層考慮到基金銷售的初期投入十分巨大,希望有一定資金風險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進入該領域。
據測算,一家基金銷售公司須達到30億元—50億元的銷售規模,纔有可能達到盈虧平衡點。這也意味着,在創業的前幾年仍需要不小的投入。
與此同時,《辦法》規定,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符合有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國內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此外,《辦法》也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體系逐步形成競爭,更好地提高基金銷售服務。
對於銷售渠道的多元化趨勢,上海一位基金公司副總經理表示,短期內第三方銷售機構還難以撼動銀行渠道的地位,基金銷售渠道多元化進程仍將緩步推進。但預計經過三五年的發展,第三方銷售機構可以切走一定的市場份額,同時隨着基金公司直銷和券商渠道銷售的增長,銀行渠道獨大所帶來的一些弊端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
爲發展預留空間
除了准入條件過高之外,缺少盈利模式也是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而此次《辦法》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
儘管我國基金銷售費率平均水平與成熟市場基本一致,但我國同類基金中各基金銷售費率缺乏差異性。成熟市場基金銷售費率較靈活,專業理財顧問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通常較高,有的可達5%,而自助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很低甚至免傭。
因此,此次《辦法》提出,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同時規定了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的方式,並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對於這種模式的可操作性,一位意欲申請第三方銷售牌照的公司人士坦言,這在中國基金業能不能行得通還需要探索和論證。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第三方公司對於贏利模式會有不同的定位和策略,有走低價路線的,也會有走專業路線的。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同時爲基金銷售機構的未來發展預留了空間:首先,允許有資格的機構進行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其次,爲FOF管理也做了鋪墊,《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公開發售以基金爲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等活動的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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