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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法制辦修訂了出臺於2001年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網上發佈《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向市民徵求意見。《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本市將實行峯谷分時電價,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範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並實行分時覈定最大需量,明確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並且推廣太陽能利用系統在民用建築領域使用。
禁止能源消費包費制
《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本市實行峯谷分時電價,推行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範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並實行分時覈定最大需量。同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峯等措施限制高峯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在計量供熱方面則規定: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
《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民用建築推廣太陽能利用系統
《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對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上應用提出:本市在民用建築領域推廣太陽能利用系統,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以及小城鎮、工業園區建設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建民用建築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或者預留安裝位置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一體化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並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在民用建築節能方面,《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既有居住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該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處罰五種行政違法行爲需負法律責任
《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中保留了原《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關於用能單位拒絕監督檢測的處罰;同時根據《節約能源法》中關於違反節能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實行能源包費制、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要求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等行政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比如《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響應市民可發傳真或電郵提建議
《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已列入天津市政府2011年度立法項目提請審議項目。各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錄天津法制信息網查閱《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對本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和建議的,於6月30日前將意見或建議傳真或發電子郵件至市政府法制辦經濟法規處。傳真:83606631,郵箱:gj222@e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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