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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總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用3年時間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引來普遍關注。在企業普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對構建和諧勞資關係、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無疑深具意義。
有人認爲,工資問題在非公企業矛盾突出,該從非公企業抓起;國企勞動關係一般都比較和諧,工資協商沒有多少文章可做;還有人說,國企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缺乏某些條件……事實果真如此嗎?國企經營管理運作規範,又有民主管理傳統,勞動關係比較和諧,確是事實。但也應看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勞動關係日漸多元化、複雜化的今天,國企勞動關係同樣遭遇了一些新問題,產生了一些新矛盾。例如,人們一般都認爲,國企特別是大型央企的職工,普遍收入較高,其實,在其內部,也存在收入差距較大的問題。再如,不同行業的職工收入差距明顯,即使是同一行業,不同區域的職工收入也有很大差異。
更需引起關注的問題是,在國企尤其大型央企內部,目前普遍使用大量的勞務派遣人員。因爲與企業在職人員的“身份”不同,他們的收入普遍低於正式職工,同工不同酬現象還較普遍,勞動爭議或糾紛隱患較多。由於勞務派遣人員的歸屬問題相對複雜,合法權益常得不到切實保障。國企如果能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探出新路,勢必能對使用了更多勞務派遣人員的非公企業起到示範作用。
現實中,大量的商業服務業、勞動密集型非公企業,因爲規模有限、用工分散、流動性強等特點,組建工會有困難,難以與企業直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同時,不同行業職工的利益訴求也不盡相同。這樣的背景下,由行業工會代表行業職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顯得十分必要。這個課題同樣需要國企率先摸索。
國企特別是央企的屬性與地位,使它們在貫徹國家法律政策、履行社會責任、構建和諧勞資關係方面,責無旁貸。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國企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如何率先垂範、做得更好的問題。張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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