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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31日就起草的《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爲指引》(討論稿)召開論證會,希望從合同監管入手,爲預付費服務交易中常見問題提供操作性強的規範化依據,從而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
《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爲指引》(討論稿)指出,經營者在明示的預付費服務有效期限內,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未明示預付費服務有效期限的,經營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此外,《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爲指引》(討論稿)還規定,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後7日內,若尚未接受實質性服務,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即使接受過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經營者若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
據北京市工商局“12315”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96315”系統投訴統計顯示,2010年兩系統共受理預付費類投訴1971件,同比增長近40%。這些投訴很多是羣體性投訴,社會影響惡劣,解決難度大。今年截至5月30日,這兩個系統又已受理預付費類投訴367件,涉及消費者991人次。(記者劉浦泉、李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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