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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地震後,中國企業參與公益的熱情漸長。然而,和人們的期望相比,這種熱情仍待進一步激發。是什麼阻礙了中國企業公益的腳步?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近日發佈的《慈善藍皮書》稱,政府、社會、企業和公益機構各有其短,造成企業對公益又愛又怕、不愛也怕的局面。
與歐美以個人捐贈爲主不同,中國企業一直是慈善資金的主要來源。2009年,全國捐款(物)總價值542億元,其中,境內捐出款物總額爲466億元。作爲捐贈主體之一,國內各類企業捐贈總額爲272億元,佔境內捐出款物總額的58%。因此,企業公益的熱情實際上決定着中國慈善事業的命運。不過,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中國企業對公益顧慮重重,步履也多猶豫蹣跚。《慈善藍皮書》指出,外部環境不佳,內部動力不足,是企業公益不彰的主要原因。
社會環境壓力大
藍皮書認爲,受傳統文化中重農輕商的影響,再加上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一些弊端,社會公衆對企業和商人多有批判和懷疑,認爲他們有原罪,應對社會負面因素承擔大部分責任。這使得企業和企業家不願意因捐贈而露富。
當前我國企業捐贈行爲中有權錢交易的現象存在,企業捐贈進入政府部門的現象也比較普遍,進一步加重了公衆對企業捐贈的懷疑。
藍皮書著者之一、社會資源研究所所長李志豔表示,除了不信任外,公衆對企業捐贈的認識也較狹隘,關注點還停留在具體的捐贈數字,而不太關注捐贈的執行效果,部分媒體也採用“捐贈競賽”的形式,有些捐贈相對較少或者捐贈流程過長的企業,會被指責爲“鐵公雞”。輿論壓力會使部分企業選擇不捐或者隱捐。
再者,公衆對企業的預期過高,要求企業採取毫無私心的純粹利他行爲,不能容忍企業將捐贈與企業戰略、品牌、市場經營聯繫起來。這種過於理想化的期望,與企業追求利潤的合理需求相違背,不利於鼓勵企業捐贈。
部分企業家還擔心捐贈尤其是“裸捐”,讓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私人財產保護機制再次垮掉,因此他們更願意選擇理性和謹慎的捐贈。
政府管理不給力
藍皮書指出,我國稅負過高,企業負擔過重,這讓企業不願意再拿出一部分資金進行社會投資。除法定稅負外,政府指令性、攤派性捐贈過多,甚至政府出面向企業勸募,這是對企業捐贈自願精神的極大傷害,也讓企業對捐贈產生了排斥心理。政府攤派也佔用了過多捐贈資源,使真正需要關注的公益領域得不到資助。
李志豔認爲,政府對公益組織管制過嚴,一方面限制了公益組織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阻礙了公益組織專業水平的提升。我國不管是基金會還是服務性社會組織的數量都是很有限的,沒有形成充分發展的市場,無法與蓬勃發展的企業羣體相對應。企業捐贈的意向也受到影響。
另外,在現實中,捐贈稅收減免落實困難。企業基本上只是向官辦慈善機構捐款纔可享受稅收減免,而且企業辦理抵稅程序十分複雜。這些條例削減了企業捐贈的多元性,打消了企業慈善捐款的積極性。
慈善機構數量少
公益是一門專業,需要專業的機構去承接。我國慈善公益機構數量較少,而且存在結構性失衡。
藍皮書稱,我國合法存在的公益慈善組織多數是脫胎於政府組織的官辦機構,他們不帶有政府的行政職能,卻有強烈的行政體系色彩,有的官辦組織還沒有全職工作人員,行爲保守,創新和執行力不足,工作效率低下。官辦慈善機構與企業合作,缺乏契約精神,企業無法追究違約責任。我國的民間組織常常爲獲得合法身份苦苦掙扎,資源少、專業水平低、競爭激烈、難以形成聯合,彼此間相互批評和指責的事情時有發生,給企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隨着企業善款問責意識逐步提升,對捐贈和公益項目進行嚴格監控、管理和評估,是未來企業公益必須遵循的方向。可是,我國大部分慈善機構受制於宏觀和微觀方面的原因,組織治理水平低下,資金和項目透明度不夠,影響了企業對公益組織的信賴。
另外,公益組織服務水平不高。不少企業出於宣傳和市場的需要,希望把公益項目做成規模,做出影響力,而公益組織往往缺乏這種能力。公益組織和企業之間使用着不同的話語體系,企業傾向於經濟、效率、管理語言,思維是結果導向的;而公益組織則傾向於社會、正義和情感語言,思維是價值導向的。由此構成了雙方溝通交流的障礙。
企業自身有疑惑
李志豔表示,部分企業心理上不認同公益,他們把當前的任務放在發展經濟實力上,認爲自身還沒有達到回報社會的階段。而且他們認爲很多責任應該由政府來承擔,企業不應爲政府失靈負責。很多企業還沒有發現捐贈和企業發展之間的關係,由於缺乏專業的規劃,企業往往把捐贈視爲一種成本和負擔,沒有發現公益捐贈的戰略意義。不能從戰略角度看待捐贈,限制了企業的捐贈熱情。
藍皮書也認爲,我國企業與利益相關者博弈的經驗較少,對社會議題的重視程度不夠,對社會需求的迴應性也不夠好,這讓企業捐贈在企業的決策序列中始終排在末位。
一個佐證是人事安排。據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和零點市場調查與分析公司聯合編制的《2009年中國企業公益指數研究報告》,2009年企業成立社會責任部門的比例只有2%,7成左右的企業都是由其他部門兼管企業公益項目。另外,企業公益的制度與實施之間存在一定差距,不少企業在公益項目和公益活動上缺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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