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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佈修訂後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並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燬。
徵求意見稿對召回食品的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產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產和銷售。
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銷燬措施的,銷燬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在採取通過加貼標籤、另附補充說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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