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了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工作,加強資本保證金監管。在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的基礎上,5月18日,保監會出臺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管理辦法》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對存放銀行條件、完善資本保證金備案程序、強化資本保證金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訂。其中,《管理辦法》提高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門檻,要求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淨資產不得低於200億元。
《管理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管理辦法》首先增加了存放銀行的家數。《暫行辦法》規定,資本保證金應存放於一至三家銀行,但是隨着保險公司快速發展和資本金的不斷增加,這一規定產生的資本保證金存放的集中度風險也不斷增加,特別是對大型保險公司,這一問題比較突出。爲了分散風險,《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爲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
同時,《管理辦法》還提高了存放銀行的門檻。公告顯示,爲了保證資本保證金的安全,應將其存放於實力雄厚的銀行。暫行辦法規定“存放於註冊資本40億元的銀行”,一方面,註冊資本不能全面反映銀行資本實力,另一方面,40億元的門檻較低。因此,此次公佈的《管理辦法》規定存放銀行淨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管理辦法》還規範了存放地點要求。公告顯示,鑑於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管理水平存在差異,爲了保證資本保證金管理的安全、有效,《管理辦法》規定資本保證金應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管理辦法》對資本保證金備案程序進行了完善,規定保監會書面反饋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的審覈意見,並明確規定未經備案或保監會不予備案的,保險公司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協議無效。
此外,相較於《暫行辦法》,《管理辦法》爲了確保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增加了對資本保證金的兩條限制性規定,即存期內不許變更資本保證金性質。部分保險公司盲目追求資金收益或將資本保證金作爲發展業務關係的手段,頻繁變更資本保證金性質,更換存放銀行,存在安全存放的風險隱患,也不利於監管,因此,《管理辦法》規定,到期前,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性質;爲了降低資金風險,《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將資本保證金進行質押融資。
最後,《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爲,統一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要求過於籠統,《管理辦法》細化了不同的處置行爲需要提交不同的申請資料,增加了操作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