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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國際勞動節之際,不少網友曬出了自己的“請假煩惱”,其中年休假、探親假等個人合法休假也遭遇了“不敢請”、“不敢休”的尷尬局面。合法假期緣何“難以啓齒”?勞動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休假權”?
“合法假期”可望而不可即
職工探親假、帶薪年休假怎麼休?產假能休多少天?除了週末、法定節假日,勞動者還享有哪些休假的權利?採訪中,不少員工對“休假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對不少假期頗感陌生,並將其中的三大假稱爲“最難批准”假。
——帶薪年休假。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看似清晰明瞭的法律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首先會遭遇到“員工不敢提”的關卡。從法院受理的勞動糾紛來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也不容樂觀。
——職工探親假。1981年3月,我國公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的規定》,明確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給予探親假期20天。已婚職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給予探親假20天。
“80後”公務員雲小姐坦言自己幾乎沒聽說過這個假,對申請這一假期的條件和程序完全沒有印象。
——產假。對職場女性來說,不少於90天的產假爲她們撐起了法律保護傘,但現實情況顯得頗爲尷尬。不少到了生育年齡的女性由於職場壓力而猶豫不決。
三大“歪招”奪走“休假權”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公司一味追求經濟效益,重視競爭機制建設,卻忽視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甚至頻出“歪招”,有形無形地奪走員工的“休假權”。
——“合同障眼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顯示,一些用人單位爲了規避女性員工的產假、哺乳假等,往往會設立“前置程序”,對女員工的結婚生育作出限制。
——“工作需求”法。外企白領程璐告訴記者,每年公司都稱因爲工作量大而不能缺人,要求員工寫書面申請說明自願放棄年休假。“雖然給了相應的補貼,但比起拿錢,我更願意休假。”程璐說。
——“考覈指標”法。“公司明確表示,如果帶薪休假,當月獎金2000多元會因爲缺勤而泡湯。年終獎也會因爲休年假而減半,大約少1萬元左右。”在上海一家保險公司工作的孟婷說。
促“休假權”需打“組合拳”
從法律法規來看,休假制度已相對完備,目前更爲重要的是落實。相關專家建議,勞動監察部門、工會、企業及員工等各方需共同努力維護勞動者“休假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董保華表示,不同單位、企業的“休假權”落實情況呈現出“旱澇不均”的現象,“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得較好,有的企業連雙休日也沒有,更別提年休假和探親假了”。根據相關規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單位的不法行爲,應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加付賠償金,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在維權意識增強的同時,員工還需理性選擇休假時間。”專家表示,勞動者應儘量在工作淡季選擇休假,且不宜“扎堆”休假,儘可能減少給單位帶來的影響。此外,員工在請假時,應儘量提交書面假條,找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當員工因請假遭到不公平待遇時,請假條往往可以起到證明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作用。
新華社記者李爍黃安琪
(據新華社上海5月2日專電)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