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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太原4月28日電(韋亮趙靜)記者28日從山西太原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後,礦山企業在開採前,要先繳納一筆“保證金”,用於因開採引發的地質環境災害的防治。
《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在開採之前,要先交夠一筆資金,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主管部門保存。在採礦過程中,礦山企業要邊開採,邊治理恢復。一次性治理恢復完成或分期治理恢復完畢,經驗收合格的,保證金的80%將返還礦山企業。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內,爲質量觀察期,期滿沒有出現質量問題的,保證金餘額及利息將全額返還。
《辦法》還規定,採礦權人未按期繳存保證金或者未按期補足差額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不予年檢,並處以5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採礦權人未採取治理恢復措施的,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採礦權申請。
據介紹,這項保證金實質是採礦權人爲治理恢復自身採礦活動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全面履行法定義務而預先繳存的具有擔保性質的治理費用。保證金及其利息屬採礦權人所有,專門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且數額不得低於環境治理費用。
目前,中國大部分省市相繼出臺了保證金管理制度,有的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有的以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出臺。實施保證金制度是強制引導採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的重要手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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