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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吉利集團成功註冊“陸虎”商標,引發汽車品牌LAND ROVER所屬的英國路華公司不滿,後者起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要求撤銷,昨日一中院一審予以支持。
路虎、陸虎與陸虎
知名越野車品牌LAND ROVER,近些年來更多地被翻譯爲“路虎”。
但根據本案此前開庭時路華公司方面的解釋,陸地之虎的“陸虎”更能體現越野車的性能,也是“LAND”的意譯,早在1996年他們就曾以“陸虎”作爲“LANDROVER”的中文翻譯商標作過品牌宣傳。
然而,1999年11月10日,吉利公司經工商部門覈准拿到了經過藝術設計的中文“陸虎”商標,專用期至2021年3月6日,覈定使用商品爲“摩托車,陸地車輛發動機,小汽車,汽車車身,運貨車”等。
這一繁體的商標,引發了路華公司的憂慮,路華公司2004年4月26日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註冊申請。
吉利公司被指惡意搶注
對此,商評委做出裁定,認爲在該爭議商標“陸虎”申請註冊前,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路華公司主動在中國市場宣傳、使用該商標且具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對該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此後,路華公司將商評委訴至一中院,昨日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認爲,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以前,英文“LAND ROVER”越野車在中國被呼叫爲“陸虎”,且已被中國相關公衆所熟悉,因此判定撤銷商評委此前裁定,判決商評委在判決生效後重新作出裁定,對“陸虎”商標進行覈准。
審判長饒亞東表示,吉利公司作爲汽車生產企業,理應知曉中文“陸虎”與“LAND ROVER”的對應關係以及業內知名度,但其仍然將中文“陸虎”申請註冊在汽車等商品上,行爲明顯具有不正當性,不符合《商標法》中的規定。
按法律規定,如不服本判決,原告路華公司可在30日內、被告商評委和吉利集團可在15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此,昨日宣判,各方都未明確表態。
焦點
41篇媒體報道成定案關鍵
本案中原告路華公司在舉證時曾羅列了大量媒體報道,最終判決中引述了其中的41篇報道,成爲了定案的關鍵。
本案審判長饒亞東在庭後稱,由於原告提交的媒體報道有一些是發表在爭議商標申請之日後,因此予以剔除,最終選擇了41份來自專業汽車報刊或雜誌報道,雙方就此質證。
上述41篇文章中均包含中文“陸虎”,法院認爲,從“LAND ROVER”品牌的原權利人寶馬公司相關負責人的專訪中看出,寶馬公司認可中文“陸虎”對其“LAND ROVER”越野車汽車商品進行指代,也能證明這些情形都發生在吉利註冊爭議商標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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