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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6日宣佈,證監會決定撤銷勝景山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決定,要求勝景山河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證監會將進一步調查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情況,並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
這是繼立立電子、蘇州恆久之後,證監會第三次撤銷已過會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決定。
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中介機構覈查報告,勝景山河銷售收入確認符合會計準則規定;存貨情況真實;相關用水用電指標符合行業情況和公司實際情況,不存在外購黃酒進行勾兌的情形。
但覈查報告表明,勝景山河招股說明書未按要求披露下列事項:一是岳陽市明明德商貿有限公司是勝景山河主要客戶之一,根據相關規則,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之間,明明德商貿與勝景山河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明明德商貿與勝景山河間關聯方關係和關聯交易。二是平江漢昌建築公司、岳陽輝輪貿易公司和深圳誠德商貿三家公司2008年向勝景山河採購黃酒金額分別爲400萬元、600萬元和508.24萬元,均超過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第五大客戶採購金額,招股說明書未披露上述直銷客戶情況。
此外,勝景山河存貨金額大,其中庫存原酒22199.25噸放在防空洞中,成本約14500萬元,佔期末公司資產總額比例約1/3。證監會在抽查審計工作底稿時發現,勝景山河未對報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實施盤點,會計師未實施監盤等審計程序,僅採取估算防空洞容積的方法測算儲酒數量,對該部分重要存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發審會討論後認爲,勝景山河未按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構成重大遺漏,違反《證券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審覈未獲通過。
這位負責人表示,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信息,是發行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重要前提。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和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反這些要求將不予覈准股票發行。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地對股票發行有關文件進行覈查、驗證。若相關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存在疏漏,證監會將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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