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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單位。自獲得資金支持次年起,必須連續兩年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中填報有關信息。
按要求反饋信息的單位,再次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可予以優先考慮,否則5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項目。
3.其他補助項目。提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等項目實施完成後的補助項目,不必填報項目反饋信息。其他項目根據兩部發布的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通知要求填報。 三、省級主管部門項目監管工作要求 (一)項目庫管理 省級主管部門按『定量、動態』方式對本地區所屬項目庫進行管理,項目庫中儲備項目數原則上不少於上年度兩部規定最多申報數的兩倍。 (二)評審上報項目 省級主管部門須及時通知項目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對提出申請的項目進行評審,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報送兩部。 (三)項目後續監管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按時反饋信息,對反饋信息進行審核,對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企業提出的調整方案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兩部備案。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與項目實施情況總結(詳見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報兩部。
廣東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須在每年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閉幕後兩個月內,反饋申請本屆展位費補助的參展中小企業名單匯總表(詳見附件4)和工作總結。 四、工作安排新的『項目管理系統』將於2011年3月啟用。自2011年起,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按此要求開展。2010年及以前已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按後續反饋信息要求上報有關資料。對項目監管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和問題,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兩部反映。
為做好工作銜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申請入庫的2010年底前開工的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項目單位必須於2011年4月底前將有關資料錄入到『項目管理系統』(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成為項目庫的備選項目)。
根據各地上報的資料,兩部采取電話詢問、現場調查、專項資金審計等方式,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財政部可委托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於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兩部將對各省級主管部門項目監管工作和項目單位信息填報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將做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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