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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車已使用了一年,怎麼續保費還是按新車價格算呢?
已經用了幾年的私家車買車損險時,保險公司要按照新車價格計算保費,但是在全損理賠時卻要按舊車價格來測算賠款。在市內部分保險公司那裏,長期以來確實是這樣在操作。這種“按新車價格收保費,按舊車價格理賠”的做法,在國內被稱爲“高保低賠”。
保險條款載明
按新車價收保費的車
最高只按折舊車價賠
“我家的車已經用了一年,可續保時還在按新車價格算保費。”家住南岸區南坪雙峯山路3號的市民趙女士稱,她家2009年11月份花86800元買了一輛私家車,去年找市內某財產保險公司續保車損險時,對方收的保費還是按照續保時的新車價格算的。這下趙女士就有點不明白了,“已經用過的車,難道不該折舊以後再算保費?”
趙女士向重慶晚報記者出示的保單顯示,她在去年續保車損險時,保險公司是按照當時的新車購置價82800元計算的保費。趙女士說:“按照保險公司規定的折舊方式計算,續保時,我家的車折舊以後只值80550元,但他們卻要我按新車價交了1395.22元保費。”
之所以讓趙女士鬱悶,是因爲儘管她按新車價交了保費,但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卻只能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來算賠款。對於這個“實際價值”,重慶晚報記者在趙女士提供的保險條款上發現了明確的解釋———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而若在投保時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保險條款對於“賠償處理”也有明確規定———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額內計算賠償,保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發生部分損失時,按覈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尤其令趙女士不舒服的是: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投保人可以自己選擇保額的確定方式,但是保險公司根本沒有做這方面的提示,而是直接按照新車購置價格計算了保費。
事實上,有這種遭遇的車主,並不止趙女士一人。在重慶晚報記者調查的幾位車主中,他們在續保車損險時,保單上顯示的保額計價基礎,都是新車購置價格。
保險公司在車損險業務上的此做法,在國內已經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央視《每週質量報告》近日就披露,保險公司高保低賠,這一霸王條款讓保險公司前後兩頭佔便宜,卻讓車主吃了啞巴虧。
保險公司:折舊後算保額我們不划算
律師:高保低賠違法車主受損可索賠
部分保險公司爲何要高保低賠?市內某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儘管這種做法不合理,但保險公司也是不得已而爲之。
該負責人稱,即使是一輛舊車,投保車損險併發生事故以後,修車用的零配件卻是新的。而修車所用的新零配件,要比從總裝線下來的新車零配件還貴。言下之意,若按車輛折舊後的價值確定車損險保額,保險公司在遇到車輛發生損失時不划算。
對於保險公司的觀點,律師直接表示反對。在重慶坤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宇看來,保險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江帆教授認爲,保險公司應該詳細地向客戶介紹關於保險的相關情況,客戶也必須充分履行自己的知情權,向保險公司詳細詢問相關問題,避免因重大誤解,喪失公平而造成利益損失。江教授稱,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履行相應告知義務,從而造成雙方誤解,損害了對方利益,則對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所遭受損害的利益,可以要求賠償。
三種方式定保額
選第二種最合理
重慶晚報記者對多家財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調查發現,有三種方式確定車損險保額。
第一種方式: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
第二種方式:按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第三種方式:在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對於車主來說,選擇後兩種方式確定車損險保額比較公平。最合理又省心省事的是第二種方式,用此種方式確定車損險,保額完全與車輛實際價值一致,車主既不用多交保費,也不用擔心保額不足。
投保車損險
保額並非越高越好
可能部分車主有這樣的認識:在投保車損險時儘量把保額定高一點,這樣出了事保險公司可以多賠一點。
這是一個誤區。一方面,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另一方面,對於超過實際價值的保額,保險公司也不會賠付。
那麼怎樣確定自己車輛的具體保額呢?建議車主以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作爲車損險的保額。
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這樣計算:實際價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折舊金額。車輛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按照相關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爲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爲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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