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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中介承諾買方可以幫其辦理公積金貸款,而辦手續過程中才知,根據相關政策,買方已沒有資格以公積金貸款方式購房,以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買方爲此將中介及賣方告上了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被告中介構成違約,判令其返還買方佣金1.43萬元,並賠償其定金損失2萬元。
貸款買過房中介承諾還能辦
市民沈某稱,其於2010年9月底欲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並如實闡述了其於1995年結婚時以公積金貸款方式買了一套房屋,後賣出,在2005年以按揭貸款方式又購買了一套房屋,並向中介公司詢問其還能否以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屋,同時明確說明如不能使用公積金,則不再購房。當時中介公司確認能協助沈某辦理公積金貸款,後沈某與賣方杜某經中介公司介紹,確定由沈某以71.5萬元購買杜某承租的位於本市南開區的一套公產房。爲了辦貸款,沈某又與杜某簽訂了購買產權的補充協議。後沈某向杜某交付了2萬元定金,並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43萬元。然而在辦理過戶過程中,中介公司沒有依合同約定協助沈某辦理公積金貸款,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爲此,沈某訴至法院,要求杜某及中介公司返還其定金及中介費。
法庭上,被告杜某辯稱,合同不能履行並非他的過錯,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中介公司則稱,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原告此前已購兩處房屋,購買第三套房屋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而原告又不同意其他方式貸款,故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認爲,由於訴爭房是公產房,需購買產權後再履行三方合同,所以該合同的效力待定,且合同也約定如買方不符合貸款要求,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未盡告知義務中介承擔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2010年10月11日,原、被告三方雖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且原告與被告杜某簽訂了購買產權的補充協議,但上述合同及協議的簽訂是原告基於以公積金貸款方式購房,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已載明銀行貸款方式爲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原告據此合同約定足以信賴其購房貸款可使用公積金貸款方式。因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原告已不能以公積金貸款方式購房。而被告中介公司作爲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應對此規定充分認知並如實、充分地告知買賣雙方。因中介公司未盡此告知義務,依法不得要求原告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還佣金並賠償定金損失的訴求,予以支持。被告杜某無違約行爲,不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與杜某簽訂的購買產權的補充協議,應認定系對原、被告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補充協議,買賣合同解除,該補充協議的內容亦不再履行。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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