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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發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徵求意見稿)》新華社信息深圳3月22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杜雅文)爲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深交所起草併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傳真:0755-82083148)或電子郵件(電子信箱:zshen@szse.cn)的形式於2011年3月30日前反饋至該所。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開譴責標準》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進行制度設計,突出從嚴監管的原則。針對創業板公司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在對截至2010年9月1日已發佈三季報的創業板127家公司進行測算的基礎上,設定了較主板和中小板更爲嚴格的觸發指標;針對創業板公司超募比例較高的特點,在第三章規範運作章節中,從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募集資金管理三個方面設定明確的違規標準,確保監管威懾力,多層次、多維度引導公司規範運作。特別是第10條對將募集資金用於證券投資(包括申購新股)、委託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和質押、委託貸款、爲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的自籌資金、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等,達到規定標準的,都作爲須公開譴責的情形,體現了對創業板募集資金從嚴管理,對相關違規行爲從嚴打擊的原則。
此外,還突出對重點違規行爲的重點打擊。據統計,公司頻發違規的事項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違規、資金佔用、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違規擔保四項,這也是該所在對上市公司監管中重點關注的內容。因此在《公開譴責標準》中,突出對此四項違規行爲公開譴責標準的細化規定,確保追究到位。《公開譴責標準》參考了主板、中小板運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關標準以及其他業務規則等內容,並借鑑了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最新的相關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尺度,區分不同的違規情形規定不同性質的標準,確保處分標準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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