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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順義法院調研顯示,超市消費者受欺詐後,很難行使雙倍索賠的權利。如,蔣先生購買9元潔面乳受騙後,打官司歷時三個多月,儘管法院判決超市退還蔣先生9元並賠償9元,但爲18元賠償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費和誤工費,未得到法院支持。(3月14日《北京晨報》)
當下,消費者維權難是個普遍現象。筆者以爲,其中一大原因就在於我國缺少公益訴訟制度。現狀是:消費者權益一旦遭到損害,如北京的蔣先生一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普遍存在維權成本高和訴訟時效長的困境。而且,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民事訴訟領域沒有特定的公益訴訟制度,更沒有規定誰有公益訴訟代表人的資格,因此難以達到理想的維權效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民事訴訟關係必須是直接利害關係,由於消協與侵權商家或廠家往往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無原告資格,這也成了橫亙在消協公益訴訟面前的一道門檻。如果商家不接受協調,消協也沒有好辦法。
公益訴訟在大部分發達國家普遍存在。如果是消費者獨立訴訟,即使有個別消費者用訴訟方式維護了自身權益,其他權益被侵犯的消費者也無法得到同等的處理。這樣的個別訴訟,起不到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而如果消協有了公益訴訟資格,代表消費者出面維權,那麼同被侵權的消費者均可獲得賠償。由於每個消費者都獲得了賠償,相應的訴訟成本經過分攤,個體維權成本也就降了下來。
其實,一些商家並不怕同一兩個人打官司,即使輸了,賠償金額也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看,我國應當儘快建立完善的公益訴訟制度,從制度上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最大保護。否則,消費者的維權尷尬仍難以擺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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