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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二審稿,車主定期檢驗車輛時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繳納車船稅證明。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定期檢驗是對車輛性能的檢驗,是否納稅與檢驗是否合格沒有直接關系,建議對草案的規定再作研究。有些社會公眾對此也提出了意見。
相關部門經研究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管理方面有監管措施,數據較全,規定由其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檢驗手續時,為稅務機關依法征收車船稅做些協助工作,是可以的。
據此,草案二審稿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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