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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6日發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5號——<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適用》,對證券公司『董監高』任職條件做了具體細化和明確。《指引》明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提供相關證券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認定為從事證券工作。
根據規定,取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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