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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公告前兩天『潛伏』買入,利好公告當日賣出,超短線獲利超過17%,上市公司高管買賣公司股票,是看好公司長期發展還是內幕交易?
『精准』的超短線2007年6月14日,粵富華發布重大事項公告稱,公司全資企業珠海電力集團於6月13日收到參股18.18%的廣珠公司董事會決議,決議對廣珠公司2006年度利潤進行分配,珠海電力集團按持股比例可獲分配股東利潤人民幣12362.4萬元,粵富華據此確認相關投資收益。同日,粵富華發布2007年上半年業績預增650%-700%公告。
利好公告當天,粵富華的股價衝擊漲停後回落,最終上漲3.64%。時任粵富華副總經理的李際濱選擇在利好公告當天賣出他父親賬戶中的粵富華全部股票30014股,平均賣出價格在15.7元左右,這些股票是在兩天前以13.4元左右價格剛剛買入的,短短兩天,收益超過17%。
同樣在6月14日借利好賣出粵富華的還有時任粵富華資金部部長黃文峰,他賣出的均價是16.23元,買入股票時間則是6月12日、13日,平均買入成本13.75元。
激發粵富華股價短期上衝的是『現金奶牛』珠海發電廠,這是廣珠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粵富華通過珠海電力、廣珠公司間接持有珠海發電廠約10%股權。2006年度,珠海發電廠利潤為6.7億元。珠海發電廠分紅多少,何時分紅,將極大影響粵富華的收益和股價表現。
高手?貓膩?李際濱主管粵富華公司在貴陽當地的房地產和制藥業務。他稱,自己很少參加總裁辦會議,對分紅的具體時間和數額等細節不清楚。買入粵富華股票,是對公司全年業績的判斷,而不是受電力分紅的影響;賣出股票是因為公司公布了中期業績預增的消息,在大勢不穩和前期股票漲幅已大的情況下,股價會『見光死』。
不過,李際濱雖很少參加總裁辦公會議,但能通過公司秘書了解每周辦公會議的具體內容。他也經常往返珠海和貴陽兩地。
根據粵富華總裁辦公會議記錄,李際濱在2007年3月12日、4月9日和5月8日出席了總裁辦公會議。
在3月12日、4月9日的總裁辦公會議上,粵富華副總經理兼珠海電力集團董事長、廣珠公司和珠海公司董事梁某多次說明,對於珠海發電廠2006年底的分紅問題,他一直在跟蹤協調股東雙方的意見。5月8日,梁某再次在粵富華總裁辦公會議中稱珠海發電廠2006年度分紅工作正在處理當中,繼續跟進。
此後的幾次辦公會議中,梁某陸續介紹了分紅的進展,並透露分紅傾向於將6.8億元全分。每次會議後,會議記錄員通過托人捎帶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將經過會議討論的公司《每周工作安排》交給李際濱。
『請證明自己無罪』本案中,無論從以往年度客觀記錄看,還是從包括李際濱、黃文峰在內的粵富華高中級管理層、外界投資者主觀認知上看,電廠分紅在粵富華業績構成中均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分紅方案符合內幕信息的『重要性標准』,該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李際濱作為粵富華時任副總經理、黃文峰作為粵富華離任不久的董事、時任資金部部長,雖非分紅方案的決策人員或者具體負責人員,但是,二人主要通過參加粵富華總裁辦公會議的機會,知悉了分紅方案的動議、磋商與進展的基本過程與總體情況,並且明確了解分紅事項對公司業績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認定二人是涉案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李際濱提出自己的交易行為沒有利用內幕信息,買入粵富華股票是出於對公司全年業績的判斷,而不是受電力分紅的影響;黃文峰也稱其股票交易行為完全依據對公開信息的分析和對個股技術走勢的判斷做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後從事了相關證券的買入或者賣出,就可以推斷其買賣行為系『利用』了內幕信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與證據排除這種推斷。本案中,雖然不排除二位當事人獨立的『分析判斷』可能會對其交易行為有一定的影響,但由於其交易行為本身已經符合《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且證明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相關證據清楚而又有說服力,當事人的辯解不足以推翻對其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證監會決定,沒收李際濱的內幕交易違法所得69385.26元,並處以69385.26元罰款;沒收黃文峰的內幕交易違法所得48819.02元,並處以48819.02元罰款。
上述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及涉及內幕信息形成的相關各方,應進一步提高保密意識,加強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內幕信息泄露,防范內幕交易發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高管人員,以及所有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應嚴格守法,誠信自律,切實履行對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忠實義務,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內幕信息做到『三不』,即不買賣相關證券、不泄露內幕信息、不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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