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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進承接產業集中布局
加強規劃統籌,優化產業布局,引導轉移產業向園區集中,促進產業園區規范化、集約化、特色化發展,增強重點地區產業集聚能力。
(十)引導轉移產業向園區集中。把產業園區作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載體和平臺,加強園區交通、通信、供水、供氣、供電、防災減災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園區綜合配套能力,引導轉移產業和項目向園區集聚,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發揮園區已有重點產業、骨乾企業的帶動作用,吸引產業鏈條整體轉移和關聯產業協同轉移,提昇產業配套能力,促進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協作。
(十一)規范發展產業園區。統籌規劃產業園區建設,合理確定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形成布局優化、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特色明顯的產業園區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擴區昇級。支持發展條件好的產業園區拓展綜合服務功能,促進工業化與城鎮化相融合。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園區,大力推進園區整合發展,避免盲目圈地布點和重復建設,防止一哄而起。
(十二)發揮重點地區引領和帶動作用。按照推動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合理調整產業布局,在中西部地區著力培育和壯大一批承載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經濟實力雄厚的重點經濟區(帶),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發揮規模效應,提高輻射帶動能力。
四、改善承接產業轉移環境
完善基礎設施保障,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打破地區封鎖,消除地方保護,為承接產業轉移營造良好的環境。
(十三)完善承接地交通基礎設施。加強區域間交通乾線和區域內基礎交通網建設,加快發展多式聯運,構建便捷高效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促進物流基礎設施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現代物流體系,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四)強化公共服務支橕。發展跨區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試驗、公共檢測、技術創新等服務平臺,規范發展技術評估、檢測認證、產權交易、成果轉化等中介機構。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區域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十五)改善營商環境。規范政府行為,防止越位和錯位,不得采取下硬性指標等形式招商引資,清理各種變相優惠政策,避免盲目投資和惡性競爭。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法制環境,保障投資者權益。
五、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將資源承載能力、生態環境容量作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依據,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動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
(十六)嚴把產業准入門檻。產業承接必須符合區域生態功能定位,嚴禁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轉入,避免低水平簡單復制。全面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承接項目的備案或核准嚴格執行有關能耗、物耗、水耗、環保、土地等標准,做好水資源論證、節能評估審查、職業病危害評價等工作。加強承接產業轉移中的環境監測。
(十七)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耕地資源保護,防止在承接產業轉移中侵佔基本農田。制定相關行業建設用地控制標准,推廣多層標准廠房建設,提高土地投資強度和用地密度。加強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定額管理制度,大力提高廢污水處理回用率。鼓勵企業采用節能、節水、節材、環保先進適用技術,改造生產流程及實施相關項目建設,降低單位產出的能源資源消耗。鼓勵和支持承接產業轉移園區發展循環經濟。
(十八)加大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力度。加強產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建設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工業廢棄物循環利用。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大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力度。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完善節能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加強對生態系統的保護,著力改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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