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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保險資金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能投資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不能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
保監會9月5日在其官方網站正式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辦法中最大的投資亮點是保險資金可以項目公司股權形式投資房產企業。但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派駐董事及管理人員完善項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辦法指出,保險資金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擬投資的項目公司應當為不動產的直接所有權人,且該不動產為項目公司的主要資產。
兩個辦法遵循審慎穩妥、強化約束等原則,對投資主體、資質條件、投資方式、投資標的、投資規范、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了全面和系統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投資主體。要求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應當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產托管、專業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等方面達到監管標准,體現了從嚴管理和能力優先的原則。為防范交易對手風險,辦法對涉及的投資管理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做了明確規定。
二是界定投資標的。明確保險資金只能投資處於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是產權合法清晰、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投資回報的不動產,不能投資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不能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
三是規定投資方式。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和不動產,但對投資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淨資產規模等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支持保險公司借助投資管理機構的特長和優勢,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實現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目標,防范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
四是健全風控機制。針對股權和不動產的投資特點及風險特征,辦法對風險控制做了系統性安排,要求保險機構完善決策制度,建立風控機制,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後續管理,持續監控風險,制定應急預案,防范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辦法明確了投資比例、退出機制、信息披露等事項,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能力評估、監管檢查、違規處罰、責任追究等方式,加強投資運作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
兩個辦法進一步拓寬了保險資金投資領域,同時對保險公司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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