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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言談話語間帶著些許『書卷氣』攝/記者王巍
在春節收了240餘萬元好處費,45歲的常某曾擔任中糧集團高管的職務,其被控利用職務便利受賄。今天上午,常某在東城法院受審。
9點半,常某被帶上法庭,本科學歷的他在進入中糧公司工作前,曾經在報社任職,這使得常某的言談話語間帶著些許"書卷氣",話音輕緩、思路清晰並且具備極佳的記憶力。
今日庭審
對於指控事實常某供認不諱
檢察機關指控:常某利用擔任中糧集團油脂部油脂產品銷售部總經理、中國糧油控股有限公司油脂部油脂產品銷售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張家港保稅區格雷特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東方旭華貿易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低價且充足的油脂產品,於2006年至2007年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郭某(另案處理)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73.9萬元。
常某還在2007年、2008年春節期間,收受其他幾家公司給予的賄賂款共計67萬元。
對於指控的事實,常某供認不諱。他說,1993年他進入報社工作,一年後進入中糧集團從事行政工作,逐漸昇至房管科科長。這種按部就班的平穩昇遷卻讓常某感到危機。
清楚地記得收受賄賂的時間
"我想趁著年輕還是要接觸業務。"2001年,常某向領導申請,調入中糧控股公司油脂部,2006年,中糧油脂部整體調整,常某擔任了中糧控股的張家港公司的銷售總監。
該職務的職責是對每日油品建議成交價的審核,對千萬噸以上的油品銷售進行審核等,而張家港公司是中糧控股旗下規模最大的一家公司,掌握著全國最優質的油脂的銷售大權。
常某清楚地記得每筆賄賂的收受時間和地點,他先是收受了起訴書中所指控的53.9萬元,他表示自己當時准備買房,是向別人借的,但沒寫過借條,後來在上海又收了100餘萬元。2008年春節前,他先後在張家港的酒店內、上海機場等地收受67萬餘元。
對於受賄款項每筆都在50萬元以上,常某表示,由於中糧的行業地位,給自己送錢的企業在業務中獲得的利潤均在100%以上,因此,每筆感謝費都十分豐厚。
庭審中,辯護人對常某的頭銜提出異議。她認為,常某屬於上市公司員工,而不是國企員工。因此,針對於國企員工利用職務收受錢財的受賄罪,對常某來講並不適用。
對此,檢方表示,常某的檔案一直在中糧集團,他屬於中糧派往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員,仍是國企員工。(記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