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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進一步增強區域服務功能,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經天津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如下財稅優惠政策。
一、總部經濟
(一)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二)對已在我市注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06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三)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產稅三年。
(五)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二、金融業
(一)對新遷入天津市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全國性及以上規模的,補助500萬元;區域性規模的,補助200萬元。
(二)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500萬元。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三)對金融企業在天津市規劃的金融區或金融後臺營運基地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業向天津市中小企業、個人和農戶發放貸款和擴大集合信托規模,年末餘額每增加1億元,由市財政資助15萬元。
(五)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金融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產稅三年。
(六)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對新設立金融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物流業
(一)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專門用於營運業務的運輸設備,可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並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六)對航空公司在天津機場新增並經機場確認的航線航班,其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在2013年前全額返還,作為航空公司航線運營的補貼;市財政設立航線培養基金,對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機場的客貨航班航線在一定年限內給予航線運營資金補貼。
四、中介服務業
(一)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纔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1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二)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纔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大型金融租賃企業及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貨幣經紀公司、國際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公司和資信管理公司等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為我市鼓勵產業提供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從事第三方物流投資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的,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六)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附則
(一)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本市頒布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以前已頒布的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准。
(二)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同時享受優惠政策條款時,可以從優但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
(三)本政策所涉及稅收返還資金由市、區兩極財政根據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稅收分享比例予以負擔;各項財政補貼資金,涉及市級固定收入企業的,由市財政局負責辦理撥款手續;涉及其他企業的,由企業經營地所在區縣財政部門負責辦理撥款手續,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根據現行財政體制負擔補貼資金。
(四)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五)本政策由天津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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