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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支持股權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下同)快速健康發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國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發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纔培訓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包括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
二、市發展改革委作為股權投資基金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規劃和行業指導,牽頭組織天津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對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實行備案管理。
三、市商務委負責受理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設立申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的工商注冊登記。
五、天津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負責研究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發展的政策,做好協調服務。
六、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采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七、以有限合伙制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按有關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冊並經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享受以下政策,並依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構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機構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基金管理機構購建新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產稅三年。
(四)基金管理機構在本市區域內,新購建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為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基金管理機構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區域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六)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本市的企業或項目,由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後形成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60%給予獎勵。
九、建立項目推薦制度。定期將適合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大項目、好項目優先推薦給在本市注冊並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本市企業優先列入本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並享受本市有關優惠政策。
十、研究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津發展。
十一、建立股權投資基金信息統計、資信評級制度,搭建項目對接和退出平臺,積極引導培育優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資人,營造良好的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環境。
十二、創造國際化的辦公條件,全方位滿足服務需求,支持和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落戶我市集中辦公,力爭形成股權投資基金的集聚區。
十三、支持在本市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在天津股權交易所和天津濱海國際股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轉讓。
十四、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並購貸款業務。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投資或設立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
十五、支持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工作。充分發揮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加強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協會與政府部門良好溝通渠道,組織股權投資基金業管理人纔的職業資格培訓,開展各類交流合作。
十六、本辦法所稱財政部門指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注冊地的財政部門。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同時享受政策條款時,可從優但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
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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