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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企業總部和金融業發展優惠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津財金〔2006〕6號
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企業總部和金融業發展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委辦局,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鼓勵境內外企業到我市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支持金融業加快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促進企業總部和金融業發展優惠政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促進企業總部和金融業發展優惠政策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經濟加快發展,鼓勵境內外企業來本市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大力發展金融業,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是指境內外企業在本市設立的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多個區域內的企業、機構行使管理或服務職能的唯一法人機構。
外國跨國公司以獨資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在本市設立的地區總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三)母公司已在中國投資累計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四)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於3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
(五)實行統一核算,並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本條規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冊資本應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以下、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下、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
第四條總部或地區總部及其在本市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通信等公共設施,市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統籌安排,優先保證供應,供應的價格政策和收費政策享受本市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五條總部或地區總部引進外省市和出國留學人員及外方高級管理人纔,需解決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的,可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予解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其子女入園、入學可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六條總部或地區總部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15%的比例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稅前扣除並免征個人所得稅。總部或地區總部職工按照不超過其工資總額15%的比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於境外、國外的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其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條對金融企業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置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九條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的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產稅三年。
第十條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業向本市中小企業、個人和農戶發放貸款和擴大集合信托規模,年末餘額每增加1億元,由市財政資助15萬元。
第十一條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資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獎勵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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