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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1號』,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決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條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新增加了『有價證券』。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這次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被予以公布。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的范圍,規范了審計監督權限,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監督。原條例為1997年公布。
在修訂後的條例中,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除了包括原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實物等,還增加了『有價證券』一項。
原條例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新規定追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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