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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8日公布了對東莞市龍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和林世喜、楊雪、葉晶、楊士英等4名個人在證券買賣過程中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調查發現,2008年東莞市龍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東莞市龍泉國際大酒店、東莞市龍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交易長城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過程中,作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1883.27萬股,達到5.015%,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履行證券法第86條所規定的報告、披露信息義務。
林世喜、楊雪、葉晶、楊士英等4名個人利用他人賬戶分別交易綿陽高新發展、四川匯源光通信、重慶桐君閣、三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履行報告、披露信息義務。
根據《證券法》第193條,證監會決定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分別予以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證券法》設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在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了解相關信息,並基於這種信息作出相應的投資判斷。
該負責人提醒廣大投資者,信息披露的主體不僅包括直接持股的單一主體,還包括『通過協議、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動人,其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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