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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我希望能有一套自己的住房,不管是經濟適用房還是其他的。倘若滿足申購經濟適用房條件,政府還能為我支付40%的資金,我當然願意
●反方:作為這間房子的主人,我不想讓別人搶走我的面包。我就是要等到合適的時機賣出去。我也要和別人一樣從中獲得收益
2月3日,一則關於經濟適用房產權的消息引起輿論和市場波動。該消息大致內容為,經濟適用房的產權或將隨著《住房保障法》的確立而由原本的購房者單一產權更替為政府和購房者共同所有。根據該意見,在經適房購買滿5年後向市場出售,購房者有權利收購政府所持有股份,亦可將自有股份出讓給政府,實現退出機制。
《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組專家成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清華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申衛星向媒體透露說:『在這個內部討論稿中,關於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問題,規定將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出資比例主要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築及安裝費用比例確定,5年後,這樣的共有產權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後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這樣,將大大壓縮以經濟適用房牟利者的利潤空間,讓經濟適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由此可見,該意見的預設初衷是為防止經適房購買人在5年之後的售房套利炒作。盡管這視為整治樓市的利好消息,但是相關人士對此也充滿疑慮。
反應不一
經適房房主如何看待這一新政?《國際金融報》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他們對此頗為排斥。
在北京龐大的經適房群落中,位居北五環開外的天通苑社區最為引人注目。《國際金融報》記者與一位經濟適用房的產權持有人取得聯系,在說明來意後,他將『非議』拋向記者。
『作為這間房子的主人,我不想讓別人搶走我的面包。』該持有人認為,曾經其所屬的群體背後貼滿『低收入』、『低於人均住宅面積』等弱勢標簽,而獲得房產也並非輕而易舉。倘若要將近一半的產權讓給政府,則違背了他當時拼盡全力佔據一席的初衷。『我就是要等到合適的時機賣出去。在我看來,投資房地產必定有高回報。我也要和別人一樣從中獲得收益。』
不過根據傳統,中國的法律只會從頒布之日起生效,而《住房保障法》尚在研究中,故上述埋怨政策意見的人士或許依然可以完成自己的拋售計劃。
言論的不同源自個體的差異。記者又聯系了另一位來京未滿兩年的蝸居者。『我希望能有一套自己的住房,不管是經濟適用房還是其他的。倘若滿足申購經濟適用房條件,政府還能為我支付40%的資金,我當然願意。』剛性需求對住房的急切需求由此可見,但是他尚未能將思維布局至房地產投機。
清華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洪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共有產權』不僅可以減輕購買者的資金壓力,還將擁有一套退出機制:『如果你有能力,那麼可以從政府手裡買走另外40%的產權;另外,還可以選擇退出你自己60%的產權,政府給你補償。這兩種機制無論是購買還是補償的價格可以進一步協商。』
尚存爭論
正當被視為關鍵問題的『共享產權』條案尚在研究之際,便已有『異見』人士向輿論平臺輸送異議。而根據曾經參與討論的研究人士提供的信息顯示,早在去年關於《住房保障法》的討論中,便已經有了學術上的爭議。一批學者認為,應該將經適房納入上述法案中;而另有聲音認為,經適房在很多領域存在漏洞和缺陷,已成腐敗滋生的工具。兩種聲音交鋒後折中便成為當下的『四六制產權共有』。
曾經在2009年8月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邀請參加《住房保障法》討論的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傑也在輿論平臺上發表意見稱,此舉『往前邁了一步,但還是不夠徹底』。他認為,政府或者公共部門應該擁有100%的產權。保障對象只能以支付租金的形式享有使用權。『當他持續租下去之後,確實還是窮人,那麼我們再考慮出售。』這是陳傑的『先租後售』模式。
而與上述經適房所有人的觀點類似的一種聲音認為,一套經濟適用房出售成功受益最大者當屬投資建房的一方,而當地政府變相參與其中。那麼,5年後房價翻倍,面對豐厚的利潤,建房者將有『鼓動出售房屋』之嫌疑,而建房投資者將成為最大的倒賣經適房的受益者。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副秘書長何琦對該觀點進行駁斥:『政府絕對不會從事這樣的行為。』他說,作為非盈利決策機構的政府應該制定更加嚴厲的政策審核經濟適用房的申請要求。此外,共享產權依然會形成投機炒作。如果住戶在居住期內因經濟情況得到好轉而超出了經適房的標准,那麼就應該按照購買時的價格把房子退還給政府。
相關申請標准問題,申衛星認為,是否可以被納入最低住房標准,各地可以按照各自不同情況進行衡量。『比如,根據重慶市的相關統計,該市目前人均住房面積為28平方米,最低住房標准為人均13平方米。如果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3平方米就可以進入受保障范圍,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或承租廉租房。』不過,申衛星表示,究竟是以人均居住面積還是以個人收入高低來衡量尚處於討論狀態。
而對於《住房保障法》以及『共享產權』的進展,經適房房主以及想買經適房的人們表示,會繼續關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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